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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新的玩具條例SOR/2011-17已于6月20日實施

        發布時間:2011-06-28 作者: 來源: 瀏覽:290076

          加拿大于2010年12月15日制定《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Canada Consumer Products Safety Act,CCPSA)。近日,其新的《玩具條例》(SOR/2011-17),已取代原有的《危險產品(玩具條例)法案》(C.R.C., c. 931)。而現有的《危險產品(玩具條例)法案》附錄Ⅰ中的第Ⅰ和第Ⅱ部分下關于玩具禁令、限制以及法規也將會被轉移至《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新的《玩具條例》已從2011年6月20日起開始正式實施。

          雖然法規進行了轉移,但是玩具以及其他供兒童學習及玩耍的產品的安全要求并未發生實質性改變。法規轉以后,《玩具條例》版本變得更為清晰易懂。《危險產品(玩具條例)法案》附錄一中第一和第二部分的具體內容如下表格所示:

        HPA附錄 對象 CCPS玩具條例SOR/2011-17
        附錄Ⅰ第Ⅰ部分項目3 特殊產品:Yo-Yo球 第42節
        附錄Ⅰ第Ⅰ部分項目7 熱、可燃性風險:明膠或硝酸纖維素 第21節
        附錄Ⅰ第Ⅰ部分項目8 毒理學危險:特定有毒物質 第22節
        附錄Ⅰ第Ⅰ部分項目9 毒理學危險:表面涂層特定有毒物質 第23節
        附錄Ⅰ第Ⅰ部分項目10(a) 聽覺危害:分貝限制 第19節
        附錄Ⅰ第Ⅰ部分項目10(b) 特定產品:植物種子-作發聲物 第35節
        附錄Ⅰ第Ⅰ部分項目10(c) 特定產品:植物種子-填充材料 第36節
        附錄Ⅰ第Ⅰ部分項目21 毒理學危險:有機溶劑-氣球充氣用工具 第24節
        附錄Ⅰ第Ⅰ部分項目38 毒理學危險:塑料鄰苯二甲酸鹽材料中的物質 第27(3)(d)節


          要指出的是,《危險產品(玩具條例)法案》中的鄰苯二甲酸鹽范圍包括所有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而《玩具法規》下的鄰苯二甲酸鹽限制指的則是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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