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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市場監管局公布電子計價秤計量違法典型案件

        發布時間:2024-07-29 作者: 來源: 瀏覽:1997

        為進一步規范民生計量領域市場經營秩序,遏制“短斤缺兩”計量違法行為,維護人民群眾消費權益,重慶市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全市電子計價秤市場秩序綜合整治,現公布一批電子計價秤計量違法典型案例。

        一、江北區查處某超市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522日,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江北區某超市水果銷售用電子計價秤電子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使用500g砝碼稱重顯示550g,且該秤無鉛封和檢定合格標識。經查,該秤開機后,按順序點擊“5-3-置零”進入作弊程序,按“單價2”可上浮10%,按“單價4”可上浮20%,按“單價6”可上浮30%。按“單價1”“單價3”“單價5”“單價7”正常稱重。當事人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重慶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依據《重慶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作弊的計量器具1臺并處以1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武隆區查處某土特產經營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6月18日,武隆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對武隆區仙女山街道某土特產經營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在用規格型號為ACS-30型電子計價秤無檢驗合格標志,將500g砝碼放置在電子計價秤上稱量按單價1后顯示550g;按單價2后顯示625g;按單價3后顯示715g;按單價4后顯示835g;按單價5后顯示1000g;按單價6后顯示500g。當事人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重慶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依據《重慶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三條,武隆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沒收ACS-30型電子計價秤、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豐都縣查處某參展商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2日,豐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豐都廟會“豐都麻辣雞”美食展進行計量檢查時發現,某參展商在銷售“豐都麻辣雞”時使用具有作弊功能電子計價秤。未放置物品時,該秤顯示重量為35克,放置200克標準砝碼后該秤顯示重量為275克。經查,當事人在“豐都麻辣雞”美食展上使用該不合格電子秤稱重售賣麻辣雞4次,共計金額195元。當事人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豐都縣市場監管局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沒收違法所得195元,并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忠縣查處某鹵菜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2日,忠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忠縣忠州街道某鹵菜店在用ASC-30型電子計價秤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使用1kg標準砝碼進行稱重,按M1按鍵顯示重量1.050kg,按M2按鍵顯示重量1.100kg,按M3按鍵顯示重量1.150kg,按M4按鍵顯示重量1.20kg,按M5按鍵顯示重量1.250kg,按M6按鍵顯示重量1.300kg,按M7按鍵顯示重量1.000kg,當事人于2024年5月8日開始用ASC-30型電子計價秤作弊功能進行貿易結算,提供5月8日至22日銷售臺賬,共獲得違法所得2160.1元。當事人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忠縣市場監管局沒收ASC-30型電子計價秤,沒收違法所得2160.1元,對當事人給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大渡口區查處某黃金珠寶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6月11日,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黃金珠寶回收店兩臺便攜式電子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中一臺無檢定合格標志100g執法砝碼放于秤上,計量準確;將100g執法砝碼放于另一臺電子秤上,按下“N”鍵,每按一次稱出的重量不一致,可稱92g、94g、96g、98g、100.00g。經查,當事人5月初購進具有作弊功能電子秤,未實際收購黃金和白銀,故無違法所得。當事人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沒收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便攜式電子秤合并處以罰款1778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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