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來,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加大監管力度,嚴肅查處出具不實、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等違法行為,查辦一批建材檢驗檢測機構違法案件,有力維護了公平競爭市場環境?,F將3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喀什某交通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使用已過期資質認定證書案
2024年5月20日,疏勒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喀什某交通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使用已過期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經查,當事人使用已過期的資質認定證書出具15份檢驗檢測報告,并加蓋CMA標志。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構成使用已過期檢驗檢測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的違法行為。疏勒縣市場監管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處罰款21000元。
二、塔城市某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4年7月15日,塔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塔城市某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中授權簽字人簽名非同一人簽字。經查,當事人2023年出具的3份檢驗檢測報告中授權簽字人簽名非本人簽署,由其他職工代簽。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五項之規定,構成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塔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處罰款30000元。
三、新疆某試驗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4年7月31日,哈密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新疆某試驗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出具的建設用砂檢測報告,只進行了1次試驗卻產生2組試驗數據。經查,當事人在檢測建設用砂項目時,只檢測了1次,另一組數據由檢測員根據上一組數據改動后填寫。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偽造原始數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哈密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處罰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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