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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供電公司被判不正當競爭 停止“欽定”電表 (2004-09-15)

        發布時間:2007-12-04 作者: 來源: 瀏覽:2329
        家里裝什么樣的電能表,要由供電公司定,這幾乎成了“行規”。北京市一中院日前判決供電公司的這種做法非法。 敗訴的中國華北電力集團公司北京供電公司,面對法院可能強制執行的壓力,近日撤銷了一份指定購買電能表的文件,這份文件被法院認定導致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中院稱,這是北京市法院審理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首例案件。 這場訴訟始于去年底,賽恩(天津)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將中國華北電力集團公司北京供電公司起訴至市一中院。一中院審理查明,天津賽恩公司曾與北京朝陽區5家電管站簽訂過電表的購銷合同。 2002年11月,北京供電公司下屬的朝陽供電分公司以朝陽供電局的名義下發了“京供朝陽[2002]24號文件”,明確限令所屬供電所只能購買由其指定的廠家的表具,天津賽恩公司產品此后出局。 天津賽恩公司認為,北京供電公司的行為是典型的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客觀導致了與天津賽恩公司有合作關系的五個供電所只能與其終止合同,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農網二期改造所需電能表系由農民自行出資購買,故農民有權選擇購買電能表。朝陽供電分公司要求其所屬各供電所購買指定廠家的產品,實際上是行使了農民購買電能表的權利。由此認定北京供電公司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判令其立即停止該行為。 北京供電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年5月27日,市高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判決生效后,北京供電公司未履行判決規定的義務,賽恩公司遂向一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撤銷24號文件,并支付該執行案件受理費一千元。立案后,經執行法官工作,北京供電公司履行了原告賽恩公司的全部請求。 ■法條鏈接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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