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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企業亟須提高應對Reach法規能力

        發布時間:2012-03-30 作者: 來源: 瀏覽:305978

              3月27日,記者從中國Reach(《歐盟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法規)解決中心所屬杭州瑞旭產品技術有限公司獲悉,比利時消費者信息調查組織日前發布了一份報告,公布了未按照Reach法規規定向消費者告知產品中“高度關注物質”信息的企業名單。多家行業巨頭包括強生、巴斯夫、拜耳等位列其中。

              按照歐盟相關法規,在化學品物質中,“高度關注物質”包括三類,即按照歐盟相關指令分類的致癌物質、致畸變物質和生殖毒性物質;按照Reach法規附件確定的持久、生物累積、有毒物質和強持久強生物累積物質;其他有實際案例證明對人類及環境有嚴重危害影響的物質,如內分泌干擾素等。Reach法規第33條規定,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當物品中“高度關注物質”質量百分比>0.1%時,產銷商應在要求公開這方面信息的45天之內,向物品的接收者和消費者免費提供這方面的信息,這些信息至少要包括物質的名稱。但由于監管不力、信息傳遞內容渠道不暢,目前能做到及時且準確公布這些信息的企業少之又少。在比利時消費者信息調查組織對73家企業發出要求后的45天之內,雖然也有25家企業作出了回復,但其中只有6家企業明確提出已制定限用有毒物質的具體計劃。國內企業在應對“高度關注物質”信息傳遞方面同樣存在著被動應對、傳遞的信息內容不準確等問題。

              據杭州瑞旭技術專家介紹,目前中國企業主要以兩種方式向歐盟進口商進行“高度關注物質”信息傳遞:一是提供產品中“高度關注物質”含量的第三方檢測報告;二是按照進口商要求填寫產品中有害物質調查表,或者提供不含“高度關注物質”的聲明。由于檢測會產生檢測費用,增加成本,因此,很多中國生產商在不了解產品是否含有“高度關注物質”的情況下,大都會選擇第二種方式,即選擇提供不含“高度關注物質”的自我聲明方式進行信息傳遞。

              這位專家提示,簡單地提供“自我聲明”不僅會使企業失去客戶,更有可能為此承擔巨額的罰款。在歐盟非食用消費品快速預警系統上,因不符合Reach法規被通報的案例已占化學類通報的50%以上。隨著“比利時通報事件”暴露出來的弊端,目前,歐盟主管當局和相關組織已對此采取了加嚴監管措施。當下,中國企業應主動對產品中“高度關注物質”含量展開調查,通過檢測,主動聲明并免費提供自身產品情況,出具更詳細的證明文件。從長遠來看,企業應及早建立產品中有害物質管控體系,并逐漸淘汰含有毒有害物質的材料,以應對錯綜復雜的環保法規,實現貿易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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