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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2-10-09 作者: 來源: 瀏覽:1969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22年9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減少規章設定的不合理罰款事項,加強部門規章的系統性、規范性、協調性,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一、對6件部門規章予以廢止。

        二、對13件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決定修改的

        部門規章(涉及計量部分)

         

        、對《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3年10月1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4號公布)作出修改

        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span>

        、對《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1990年8月25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4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

        (二)刪去第八條中的“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證書”、第九條第二項中的“逾期不申請復查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證書”、第九條第三項中的“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證書”、第十條第一項中的“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由授權機關撤銷其計量授權”;將第十條第二項修改為:“超過授權項目擅自對外進行檢定、測試的,責令其改正,停止開展超出授權范圍的相關檢定、測試活動?!?/span>

        (三)刪去第十四條中的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

        (四)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標準物質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span>

        (五)刪去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六)刪去第十七條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第三十一條中的“國家技術監督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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