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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試點城市調整適用計量法有關規定改革成效顯著 改革試點期限擬再延長3年

        發布時間:2024-11-06 作者: 來源: 瀏覽:828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今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受國務院委托,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羅文作了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適用計量法第八條、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對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等6個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內的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企業自主管理,不需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發證,不再實行強制檢定。暫時調整適用的期限為3年,自決定施行之日起算。同年10月31日,國務院印發《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在6個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開展包括“取消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考核發證及強制檢定”在內的101項改革舉措。根據相關規定,改革試點工作于2024年10月22日期滿。
        草案提出,企業計量工作是國家計量工作的重要基礎,企業最高計量標準能力的高低將影響到全國量值準確可靠。綜合考慮改革試點工作推進情況,建議改革試點期限延長3年,相應地,建議授權國務院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等6個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期限延長3年至202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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