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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擬取消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行政審批

        發布時間:2017-12-28 作者: 來源:人民日報 瀏覽:3029

          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的說明。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此次草案取消了招標代理機構準入門檻、“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等行政許可。

          國務院法制辦黨組書記、副主任袁曙宏介紹,考慮到招標代理機構是提供招標代理業務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不對代理的招投標項目承擔主體責任,招標方自主選擇代理機構屬于市場行為,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市場競爭、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予以規范,發展改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強化事中事后管理措施進行監督,不需要以行政許可的方式設定準入門檻。從廣東的試點情況來看,不設定行政許可也是可行的。

          據此,草案刪去了有關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規定,并對相關法律責任作了修改,加大處罰力度,規定招標代理機構違反該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計量法的規定,我國的計量器具管理目前設置了“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和“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兩項行政許可,前者主要對計量器具產品性能進行評價,也是國際通行做法;后者主要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條件,包括生產設施、人員、生產場所、檢定條件和管理制度進行考核。

          袁曙宏表示,從廣東的試點情況來看,不設定“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自主調節的作用,方便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草案刪去了相關規定,并增加了關于監督檢查的規定。取消行政許可后,計量行政部門將通過嚴格執行該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許可,依法加強對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推行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建立信用聯合懲戒機制等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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